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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動態
2021/4/20 20:12:4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招標師職業繼續教育體系,不斷提高招標師的職業能力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招標師應通過職業繼續教育,補充和更新招標采購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規范、技術經濟、項目管理以及國際招標采購制度等專業知識,不斷提高職業道德素質和專業能力水平。 第三條 中國招標投標協會(以下簡稱“中招協”)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下,負責招標師職業繼續教育組織實施工作。 第四條 取得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從業過程中應當按本辦法規定接受職業繼續教育,其所在單位應給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繼續教育內容和形式 第五條 招標師職業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程及選修課程,教學形式以網絡教學為主,面授教學為輔。 招標師職業繼續教育的網絡教學通過中招協主辦的中國招標師繼續教育網絡服務系統(jxjy.zbsdj.com,以下簡稱網絡教育系統)實施。 第六條 招標師職業繼續教育的必修課程是指由中招協統一設置和組織實施,招標師必須學習完成的教學課程,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招標采購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規范; (二)招標采購相關基礎理論及相關專業知識; (三)招標采購職業道德行為規范; (四)招標采購方式、方法及其全過程專業實務; (五)國際招標采購相關制度應用; (六)國內外招標采購行業現狀及發展趨勢。 第七條 招標師職業繼續教育的選修課程是指由中招協或其確認的行業和省(市)地方職業繼續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統稱為職業教育培訓機構)按照統一的繼續教育方案設置和實施,招標師結合自身工作需要選擇學習的教學課程,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行業部門和省(市)地方依法制定的招標采購規定; (二)體現專業特點的招標采購方式、方法及其操作實務; (三)尚未實施的必修課程范圍的內容; (四)其他招標采購相關專業知識。 第八條 招標師職業繼續教育課程的教材由中招協統一編制或推薦;選修課程的教材也可以由職業教育培訓機構組織編制或推薦,并報中招協審核。 第三章 繼續教育考核 第九條 招標師職業繼續教育每三年為一個考核周期,即自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簽發日期起三年內,招標師應按照職業繼續教育方案和實施計劃學習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課程,取得規定的學分。 招標師可以跨地區、跨行業參加繼續教育的學習和考核。 第十條 招標師在每一考核周期內完成的繼續教育學分累計應達到90學分,其中必修課程達到60學分,選修課程達到30學分。 第十一條 招標師應按規定學習完成繼續教育的課程內容,并通過網絡教育系統課程測試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學分。 招標師取得繼續教育課程每1個學分,大約需要1小時學習時間。 第十二條 招標師取得下列學術成果,提供相應證明,經認定后,可按以下辦法計算繼續教育學分: (一)在省級以上公開出版刊物或有關學術期刊上以第一作者發表的招標采購相關專業文章,每篇文章最多可計算5個選修學分,每一考核周期最多可計算10個選修學分。 (二)參與學術團體、行業組織和政府部門組織的有關招標采購專業課題研究,取得學術成果,每人每項研究成果最多計算10個選修學分,每一考核周期最多計算20個選修學分。 第十三條 每一考核周期的繼續教育學分數獨立計算,不得累積到下一考核周期。 同一考核周期內,必修課學分超出60學分的部分,可充抵選修課學分。選修課學分超出30學分的部分,不得充抵必修課學分。 第四章 繼續教育管理 第十四條 中招協負責招標師職業繼續教育的組織實施和管理,主要包括: (一)制定和公布每個考核周期及年度的職業繼續教育方案和實施計劃; (二)編審、推薦和公布職業繼續教育大綱和課程教材; (三)組織實施招標師職業繼續教育全部必修課程和部分選修課程的教育培訓及考核工作; (四)指導招標師職業教育培訓機構的工作; (五)公布、核查招標師繼續教育的學分完成情況。 第十五條 行業和省(市)有關部門根據職業繼續教育方案及其職業教育培訓能力條件的要求,推薦一個職業教育培訓機構,并由中招協確認和公布。 職業教育培訓機構應按照職業繼續教育方案和實施計劃承擔職業繼續教育選修課程的教育培訓、考核和中招協委托的其他工作,并接受行業、地區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職業教育培訓機構根據繼續教育方案和實施計劃組織面授教學的,應于教育培訓和考核完成之日起15日內將招標師完成繼續教育課程的學分證明信息按有關格式要求上傳至網絡教育系統的指定信息庫,并填寫書面證明(見附件),經招標師簽字,存檔備查。 第十七條 中招協應通過網絡教育系統及時公布招標師完成職業繼續教育的學分情況。 招標師可通過網絡教育系統查詢本人繼續教育學分完成情況等,如果發現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及時向中招協反映核實。 招標師可以通過網絡教育系統獲取職業繼續教育方案和實施計劃等有關信息,并反饋有關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 招標師在考核周期內取得規定的繼續教育全部學分的,其學分轉入招標師登記服務系統,作為辦理再登記的依據;招標師未能在考核周期內按規定取得繼續教育全部學分的,不予辦理招標師再登記。 第十九條 招標師弄虛作假騙取繼續教育學分的,取消相應的繼續教育學分,已經辦理招標師再登記的,取消再登記,其違規行為計入招標師登記服務系統的個人信用檔案。 第二十條 職業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不得從事職業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并由中招協向社會公告。 (一)教育培訓和考核中弄虛作假,協助學員騙取學分; (二)教育培訓工作不規范,收費畸高,嚴重侵犯學員合法權益的; (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招標投標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編號: 招標師繼續教育學分證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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